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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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系列职改办,市直有关单位人事(政工)部门: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67号)、《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2〕9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时间

(一)高职职称参评材料报送时间。全省高级职称申报参评材料集中报送时间为2022年第三季度最后2个工作日(即9月29日至30日)。我市集中报送时间为8月30日至9月7日。其中,中小学教师高级、“基卫高”职称参评材料报送时间另行确定,但不得迟于10月30日。

(二)中初级职称参评材料报送时间。我市中级职称参评材料报送时间为10月13日至21日。初级职称参评(认定)材料报送时间不超过11月7日。个人申报参评材料的有效时间均为材料报送截止日,即高级职称为9月30日(含),中小学高级、“基卫高”为10月30日(含),中级职称为10月21日(含),初级职称为11月7日(含)。其后取得的学历、资质、奖项、专利、论著及业绩成果等,不作为2022年度有效参评材料。

(三)职称评审完成时间。全市各类评委会须在2022年12月25日(含)前完成评议投票工作。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年度评审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及各系列(专业)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国家已出台改革指导意见的(见附件),按国家评价标准条件执行;未出台的,执行省里的标准条件。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职称评审优惠政策遵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湘人社发〔2019〕6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

(二)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要求。继续教育情况、外语、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可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作为加分项。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要求,专技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需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申报高级职称原则上要求提供《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单》。

部分职称系列(专业)国家评价标准条件对年度考核有明确申报要求的,从国家规定。年度考核结果由评委会评议,可在量化评审环节作为现实表现或工作业绩,赋予评价权重进行量化加减分,也可作为“一票否决”的评议内容。事业单位人员受到行政记过或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评审职数要求。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完成岗位设置且有空缺岗位,并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对应空缺岗位组织推荐。进行职数审核时,须提交本单位2022年度完整的《湖南省事业单位人员岗位异动情况核准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加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股)公章。高级、中级职称评审职数审核提交时间为7月22日前,其中特殊情况评审职数审核提交时间为7月8日前。

省人社厅对事业单位无空缺岗位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需申请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的进行审核。对使用特殊政策超岗评审职数取得职称的专技人才,事业单位在岗位出现空缺时优先聘用。

1.依托省级引才工程(含备案的其他引才工程),从境内外引进来湘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2.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专项、重点学科(专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民生领域、文艺等领域,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服务年限的创新类急需紧缺人才。

3.在乡镇专技岗位累计服务满20年且业绩突出的专技人才(中小学教师、基层系列除外);扎根基层一线(与基层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服务期)特别优秀的青年博士;经考核合格出站留湘的博士后科研人员。

4.处于消化职数阶段的事业单位,为形成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可根据现在岗在聘下一评审年度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数,申请“退多补少”评审职数。

三、申报审核流程及材料要求

畅通职称申报途径。职称申报审核一般包括单位初审、人社部门(主管部门)形式审查、评委会组建单位复核等环节。

(一)畅通申报渠道。职称评审实行告知承诺制,参评人员须诚信参评职称,确保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下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确认。

1.建立职称申报兜底服务机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技人才(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等,原则上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技人才被派驻外地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按有关规定在派驻地申报参评职称。

2.事业单位专技人才凡被单位聘用且已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不论其人事档案的管理形式,均通过所在工作单位申报参评职称,以其它渠道申报参评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凡被单位聘用但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的佐证材料,由其人事代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所在单位推荐申报。

3.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改制科研院所等)专技人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 由单位统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参评职称。

(二)单位初审。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公示工作。

1.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的材料认真审核,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查询认证学历(核查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奖项及相关证件,检索核实论文(提供核查报告)、项目等业绩材料,核对确认任职年限等。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伪负责,相关人员须在《评审表》中《真实性审核责任卡》上实名签字,严把材料初审关。

2.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学历、资历、成果、论文、服务基层、工作业绩、是否破格申报、违纪违规情况等)、《评审表》、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

3.用人单位公示结束后,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在《评审表》“用人单位测评、公示结果,初审及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相关结果及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

(三)人社部门(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时对不完整、不规范的申报参评材料,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办人和负责人须在《评审表》“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形式审查及呈报意见”栏内注明审查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形式审查时须重点核查公示情况,并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个人失信档案。

(四)评委会组建单位复核。评委会组建单位对申报人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是否符合申报参评条件等负责,复核合格者进入评审程序,不合格者终止当年度的申报参评并及时告知。负责复核的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责任到人。经办人和负责人须在《评审表》“评委会日常办事机构材料复核意见”栏内注明复核结果、签名,并加盖公章。

相关表格请在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 (https://mohrss.changde.gov.cn)-公告公示栏目下载。

四、评审要求

(一)严格方案报备。各系列职改办应在开评前5个工作日按要求报送年度评审方案,否则,不得开评。

(二)严格评委抽取。开评前1天,在市纪委监委派驻评委会组建单位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根据评委会组建具体要求抽取和通知评委。

(三)严格标准条件。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严格对标申报评审条件,结合行业实际,按照破除“四唯”的要求,制定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和量化评分细则,合理设置评审权重,科学开展综合评议,不得将学历、论文、奖励等设置过高权重,不得将没有C刊论文发表作为“一票否决”项。所有系列(专业)需将服务基层一线(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年限效果和实际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为确保评审质量,继续实行比例控制(因需要突破比例控制的,须在年度评审方案中报备)。

(四)严格评审程序。评委会组建单位应科学有序安排评委培训、材料复审、分工初评、小组评议、大会审议等环节。年度评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对未获通过的参评人员,一律不得进行复评。评委会应建立材料归档制度,投票原始记录、会议记录、未通过原因记录等,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归档备查并严格保密。

(五)严格评审纪律。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加强对评审场所的封闭管理和保密管理,评审期间统一管理通讯工具。

五、评审结果公示、备案及发证

(一)公示。年度评委会评议投票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备案。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将公示无异议人员向人社部门备案。公示有异议人员由评委会组建单位按规定程序调查核实,待处理结束后再另行备案。

(三)发证。对通过评审取得中级职称的人员,由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证书。对通过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核发电子职称证书。“智慧人社”公众号上可自行下载打印职称证书,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可查询证书信息。

六、责任追究

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要求,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若违反相关纪律,分类责任追究如下:

(一)申报人责任追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二)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委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评委责任追究。凡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评委会责任追究。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年度评审期间,人社部门将通过现场监督、查阅资料、质询、约谈等形式加大监管力度,按一定比例对评委会的职称政策执行、参评材料审查、评审评议工作等情况进行巡查。

七、其他相关事项

(一)27个职称系列国家评价标准条件要求所晋升职称须和下一层级职称为同一系列(专业),结合我省实际和专技人才转评、参考准备期限,设定2年过渡期。自2024年起,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晋升职称一律须提供下一层级同一系列(专业)职称。

(二)2022年3月31日(含)之后选派的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聘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22〕14号)相关要求进行,之前选派的仍执行先前有关规定。

(三)各系列职改办应按照人社部职称评审信息上传规定和《关于清理规范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1 号)要求,向人社部门报送年度中初级职称评审(初任)相关数据,进行数据归集。

(四)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凡未参加过职称业务培训的以及新到职称岗位工作的人员需仔细阅读《湖南省职称工作实务操作指南(2022版)》,开评前与相关业务部门至少对接一次,准确熟练掌握职称工作要求,提高服务广大专技人才的能力和水平。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做好2022年度职称工作,为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新常德提供人才智力支持,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

1、国家已出台27个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目录;

2、2022年度事业单位中高级职称评审职数申报核准表.xls

3、湖南职称表格.zip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8日


附件 

 

国家已出台27个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目录


序号

标  题

文  号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9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90号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8号

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16号

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19号

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40号

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53号

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89号

 

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深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109号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外文局《关于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110号

1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114号

1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19〕122号

1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16号

1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深化档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20号

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54号

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68号

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76号

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84号

1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0〕100号

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9号

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出版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10号

2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15号

2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42号

24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深化新闻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50号

2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51号

2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59号

2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社部发〔202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