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社案〔2018〕6号C类
黄明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国企离职人员享受社保退休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国企离职人员”因离开企业的性质不同而享受不同的政策。在原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时,对本企业在职在编的职工都进行了身份置换并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对于在改制前就因各种原因提前离开企业的职工,企业都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开除、或除名、或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或经批准同意辞职,或作自动离职处理。那么,根据职工离开企业的性质不同,在连续工龄认定、是否享受经济补偿、是否享受失业保险金、是否享受社保缴费补贴、退休领取养老金年龄等方面,国家和省人社部门均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市级人社部门只能执行上级政策。
一、关于连续工龄的认定
工龄影响退休养老金待遇高低,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其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对于不同的离职情况有不同的认定政策。不是所有档案托管在人才中心的工龄都应计算。
1、职工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工龄计算(湘劳社函〔2007〕224号)①职工被辞退的,其辞退前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②职工被除名的,其连续工龄计算以我省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即1986年10月以后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参加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③职工自动离职的,按照第②项规定执行。④职工被开除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后算起。
2、全民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开除或除名后的工龄计算问题:①被开除的不管是全民固定工还是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都只能从重新招工之日起计算,开除之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一律不予计算。②被除名的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可以从1986年10月实行统筹之日起计算。③被除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如果1986年10月实行统筹起个人缴了费,则可以从1986年10月计算。
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享受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对于原国有改制企业离职人员没有享受原企业一次性经济补偿的问题,因为事隔久远,改制当时是否妥善处理,应向市县企业改制办求证,通过查询档案等方法来确定。如果改制档案中有应发未发的档案记录,建议按移交当时确定的金额处理。由于事情敏感,在情况不明前需谨慎对待,避免引起连锁反应。
三、关于失业保险金的享受
享受失业保险金需满足领取的相关条件,与是否参保、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因素相关。失业保险属地管理,能否享受失业保险金应结合当时申领条件,由企业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由当地政府妥善处理;对于人社部门认定符合享受就业补助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认定地落实其就业补助待遇。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中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建议中所涉及的情况如果是自愿离职情形,在离职的时候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如果是被动离职情形,在离职的时候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后非本人意愿失业的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四、关于养老保险费缴纳补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加上视同缴费年限达到十五年及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目前对于原国企自动离职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按下岗职工享受三年的缴费补贴,如果已经享受三年及以上的不再享受。距法定退休年5年以上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5%补贴,距法定退休年5年以内的按当年缴费基数的8%补贴。
五、关于退休年龄的确定
对于原国有企业在破产改制时,市本级曾执行过“年龄+工龄”相结合的提前退休政策,目前已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文件第十项规定:切实加强退休审批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退休政策,不得擅自制定提前退休政策。本决定下发后,继续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结果一律无效,已审批的人员坚决纠正退回。目前的退休类别有四大类:
(一)正常退休
男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下同)。
女职工: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的女干部和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且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且生产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大于在管理岗位的累计工作时间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
(三)因病或非因工提前退休
男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其他参保人群的退休
1、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3、破产改制企业女职工(女干部)的退休条件:因关闭、破产、改制而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国有企业女职工,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已按统一政策参保缴费(不含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人员)、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缴费5年以上的,累计缴费满15年,经本人申请,在年满50周岁时可以办理退休。其中,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已超过45周岁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缴费的,累计缴费满15年,经本人申请,也可在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
4、按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参保的,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原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原复员退伍军人简称“三类”人员的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
5、城镇集体企业职工按湘劳社政字〔2006〕5号文件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人员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6、按照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参保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和按照湘劳社政字〔2007〕15号参保“小三场”职工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7、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补建补缴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8、按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① 199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原集体企业工作年限加上补缴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② 199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应从1996年1月1日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退休年龄。补缴后集体企业工作年限与补缴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最低应满15年、并实际缴费年限最低满5年。③ 2011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实际缴费应从1996年1月1日补缴养老保险费至2010年12月31日(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
六、关于享受下岗职工生活费的问题
下岗职工生活费是指因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在原单位已无工作岗位,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再就业的职工。从这个概念上看,国企离职人员是不符合享受条件的。
七、关于失业人员扶持的问题
对于国企离职失业人员中符合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纳入到当地重点扶持对象,可以按规定、按程序享受相关就业补助政策。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6月7日
签 发 人:马业文 联 系 人:刘 红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电话:7817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