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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251号提案的回复

2021-04-29 17:24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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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人社提复〔2021〕9号B类

秦志超、张莎、彭晋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垦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提案》收悉。现回复如下:

所谓国有农场,是指列入国家农垦目录范围的农业场所。安乡畜牧场、黄山头林场、安乡县一农场、安乡县二农场等四单位,只有安乡县一农场属于国有农垦农场,其他三个单位均不属于国有农场。

作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因工资收入不同于工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支付实行“低进低出”的办法。养老金待遇处于低于工商业职工而高于城乡居民的水平,全市农垦退休职工月人均基本养老金待遇在1500-1800元左右。能否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仅有严格的准入条件,而且有明确的办理截止时间。我省为解决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垦企业职工,可按此文件参加符合农垦企业职工特点的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一是有符合规定的招工录用审批手续。根据湘劳险﹝1988﹞82号文件规定“国营农场自然增长的职工,其参加工作年限应从年满17岁常年顶班劳动(男性出工300天,女性240天);评定劳动底分(男7分、女5分)经农场批准时算起”;二是有健全的劳动和工资关系。在规定的工作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农场用人单位能提供其原始的职工工资表和花名册;三是有完整的职工档案。有经农场盖章批准的招工录用审批表、职工转正定级审批表、职工履历表、职工工资调级表、入团或入党资料、奖励或处分资料、劳动合同书等相关材料。并在本企业按规定履行了义务。简称“三有一履行”。文件规定:“截至2004年12月31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如以后按省平工资40%为基数,按20%比例参保的,将按其实际参保并足额缴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当地统账结合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007年,为彻底解决全省农、林、牧、渔、林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联合印发《关于未参保国有农业企事业场所和农户型国有林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7〕15号)文件精神,对符合“三有一履行”条件的农垦企业职工可按照《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规定参保。 “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未办理参保手续的,今后不再按本办法办理参保”。

显然,2008年1月1日以后,即使符合农垦企业参保资格的对象,也不再办理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根据办理结果统计,两个文件下发实施以来,全市范围内具备农垦企业职工参保资格的均已纳入参保范围。对于未办理农垦企业正式招工录用审批手续的职工及其子女,是不符合文件规定办理农垦企业职工参保缴费享受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实现全覆盖。农业场所人员在没有用工单位情况下,可选择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以省平工资60%--300%为基数,按20%比例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的,可以退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也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由选择每年100-30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缴费。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在男、女年满60周岁时次月便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

关于您提出的对安乡县经营困难农垦企业加大财政扶持的力度的建议,按照目前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市级财政不参与省直管县的财政收入分享、不参与上级转移支付分配,不承担对省直管县的新增支出责任和财政资金扶持。因此,安乡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经费筹措应以县级政府为主,县级相关部门要对农垦企业养老保险进行深入研究和优化,切实保障职工权益,确保农垦企业正常运行。市级财政部门将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向省级反映农垦企业养老保险经费的实际困难,争取上级资金最大支持,拓宽县级农垦单位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6日


签 发 人:马业文                       联 系 人:刘红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电话:7817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