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措施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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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台措施背景

今年2月26日,中央政治局专题围绕社会保障工作组织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发表了重要讲话。省委常委会、湖南省社会保障专题会议、省、市人社工作会议,先后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措施的通知》(常人社发〔2021〕10号)。

2、制定措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19号)。

(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9〕22号)。

3、主要内容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等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1.调整基础养老金待遇。在2020年12月底全省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从2021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负担。

2.提高缴费年限养老金。根据上级部署,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湘政发〔2020〕19号文件规定,对累计缴费年满15年(不含补缴年限)的,每增加1年缴费,每月加发年限基础养老金2元。各区县市可在省确定的年限基础养老金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地年限基础养老金标准。

3.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老年居民适当倾斜。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当年已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领取待遇对象,每人每月在中央和省确定基础养老金标准上再加2元,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负担。

(二)建立个人缴费档次调整机制。湘政发〔2020〕19号文件规定,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确定和调整缴费档次。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档次。

(三)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结合上级要求和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财力状况,合理调整我市政府补贴标准。根据湘政发〔2020〕19号文件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对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及以上保费档次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30元、30元、40元、40元、60元。以上由省财政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类分档比例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县市财政负担。在此基础之上,各区县市根据实际,可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补贴资金由各区县市负担。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特别困难群体,区县市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全部代缴;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区县市按每人每年100元缴费档次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市可适当提高代缴标准。

(四)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结合国家和省基础养老金调整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丧葬补助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在此基础之上,各区县市可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并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五)建立丧葬补助制度。从 2021年1月1日起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对象为常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期间和领取待遇期间死亡人员,及时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一次性给予丧葬补助费1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负担。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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