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系列热点问题(一)

2026-03-30 10:41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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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资等职业危害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者、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资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职工享受工伤保险需要具体哪些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

(二)职工因工作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


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哪些?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劳动(聘用)合同期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享受的一次性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哪些?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按条例规定,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工伤医疗期间享受什么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包括旧伤复发)停工留薪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1)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进行治疗,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伤情稳定后转至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继续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经经办机构批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期满,如旧伤复发,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在旧伤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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