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热点问题(第29期)

2026-03-04 08:44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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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日和周末加班,公司能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当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他情形下加班必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应该多久?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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