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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9号建议的回复

2024-05-20 15:19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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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人社建复〔2024〕3号B类

王汝元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参加社会保险方面对民营中小企业给予相关支持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三险同参”、缴费基数高,民营中小微企业负担重的问题

社保政策,只有国家、省里才有制定权限,市州及以下只能执行政策。“三险同参”是我省的规定,并在系统平台进行设置。年度缴费基数是省里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平均工资来确定的,全省范围内执行。这一政策的制定,我们的理解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法》有规定;二是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国家和省里对参保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基金征缴都有考核指标;三是保支付的压力大,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每年征收60多个亿,发放近130多个亿,多半要靠国家、省里转移支付;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已接近收不抵支,有些县早已不能正常落实待遇了。工作中,我局的领导和干部深知受疫情几年的影响,经济持续下行,民营中小微企业非常艰难,要承担的社保缴费负担较重,对这一政策反响较大。局党组书记、局长刘祖欣,亲自主持起草《对企业社保负担重的分析》的调研报告,亲自登门省直相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等部门,向上级呼吁,替企业发声。下一步,我局仍会积极向有关部门呼吁,为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声。

二、关于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缴费费率,2022年12月,省政府出台《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对职工医保缴费费率进行了统一规定,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目前各市州均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征缴费率,我市无调整权限。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职工缴纳的个人部分全部进入职工的个人账户。其退休待遇确认,《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职工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且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从办结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参保人员若因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够无法办理医保退休待遇确认手续,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有条件的县(市、区)、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居民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

三、关于社会保险由税务统征后,缴费基数变更和工伤保险基数、费率的问题

首先,缴费基数的变更,自2019年1月1日社会保险费陆续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工资申报模式由“核定申报”变为“自主申报”,每年3月前缴费单位应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相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规定在社保费测算系统单位端自行、如实申报员工年度缴费工资,若申报工资低于当年相关部门公布的年度缴费工资基准值(或暂定基准值)的60%,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若缴费单位申报错误,即使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期已结束,缴费单位经办人员也可于工作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行基数调整。

其次,工伤保险基数和费率,您提案中指出“工伤保险基数可以由企业根据员工岗位分险种自行调整标准,且工伤保险基数可以按照岗位危险等级自行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保险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目前全省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根据行业工伤保险风险等级划分为八类,即一至八类行业费率分别按0.48%、0.72%、0.96%、1.12%、1.36%、1.68%、1.92%、2.08%执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按照上述1号和60号文件规定执行,两文件明确规定不列入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不列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际工作中,缴费基数是用人单位在每年省里公布的保底封顶数之间,根据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自行在税务系统进行申报。缴费费率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营业执照主营行业确定,一个单位暂时只能一种费率,缴费系统和权益记录系统无法设定多个费率。

四、关于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的问题

职工退休的政策性非常强,目前湖南省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政策有:1.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录用为干部的女职工按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规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劳动法》实施前参加工作的女工人和《劳动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女职工,以其长期所在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长期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长期在生产岗位上工作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2.城镇私(民)营企业女职工按湘政发﹝1997﹞43号文件55周岁退休;3.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女职工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55周岁退休;4.大集体遗留参保女职工按湘人社发﹝2011﹞12号55周岁退休;5.小集体参保女职工按湘人社发﹝2012﹞12号55周岁退休;6.原国有企业解除关系(辞职、除名等)前未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按湘劳社政字﹝2006﹞13号规定女职工55周岁退休;7.原国有破产下岗买断女职工,买断后以灵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5年及以上的按湘人社发﹝2015﹞4号文件可50周岁退休。我局作为从事此项工作的审批部门,深感我省女职工退休年龄适用的政策过于复杂。将来,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延迟退休政策的统一施行,国家会对参保职工的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作出调整、统一和规范。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6日        

  

签 发 人:刘祖欣           联 系 人:曾国靖

联系单位:市征缴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7817983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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