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建议提案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1号建议的回复

2023-05-12 11:18 来源:市人社局
字号:【

常人社建复〔2023〕3号B类

熊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目前,国家社会保险分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因失地农民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体制内工作人员,除不能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任选一个险种参保,符合参保资格的失地农民无论选择哪一险种,政府给予失地农民的参保缴费补贴额一样。

养老保险坚持“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原则,目前来讲,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因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额偏低,组成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就偏低,同时,城乡居保群体大,待遇调整方面与职工养老保险相比,暂时还没在形成正常调待机制,且调待辐度远不如职工养老保险,导致失地农民一般不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国家层面也意识到这方面的问题,已出台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增加基础养老金待遇的相关文件,尽量缩小与职工养老保险之间的待遇差。

前些年,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市城区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相继被国家依法征用征收,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去后,为解决失地农民老有所养的问题,我市根据湖南省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对大龄或超龄的失地农民,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和比例,通过一次性补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方式,及时退休领取养老金待遇,并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缴费补贴。

一、关于停止补建补缴的政策说明

国家为了确保职工养老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防止职工养老保险出现断崖式问题,2016年12月22日,人社部、财政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文规定:“2017年1月1日后,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的做法,各地要立即停止执行,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失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政策是允许的,但只能按照国家职工养老保险现行政策逐年参保缴费。

二、养老保险政策权限

目前,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国家不允许省以下人民政府出台养老保险政策。要求统一缴费基数、统一缴费比例、统一待遇计发、统一待遇调整。且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也只能操作省级以上养老保险业务平台,目前,省厅已按照国家人社部的要求关闭了失地农民一次性补建补缴业务系统。

三、原因分析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被征地农民工作事关重大,需全社会高度关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在政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下开展的,不是人社部门一家的责任,过去的历史遗留问题也主要是因为政策执行不到位造成,包括批准用地程序不规范,国土部门社会保障费征收不到位,政府当期财力不足没有兜底等;要严格执行湘府阅[2021]75号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落实“先保后征”的要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在其参保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要严格甄别被征地农民身份,杜绝以参保为目的来诱导农民的土地被征收,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要严格把关,严格控制增量,坚决防止一边处理存量问题,一边又产生新的增量问题。

2020年底,在省厅关闭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模块之前,全市包括武陵区政府、人社部门进行了反复调度,街道、社区进行了反复宣传发动:一是被征地农民按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逐年参保缴费始终畅通,鼓励中、青年失地农民尽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二是不同参保时间、不同险种养老待遇水平有差异。大龄失地农民参保职工养老保险慎重选择,需考虑逐年缴费至满15年导致延迟退休领取待遇的问题,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一次补缴,可避免失地农民参保延迟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问题,各有利弊;三是无论选择哪个险种,政府应给予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额度始终不变(因地方财政支付压力大,大多数县市区采取退休前5年享受缴费补贴)。

2022年5月27日,市人社局组织召开了全市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工作调度会,要求市县两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动基层力量,开展被征地农民数据摸底、数据清理工作,走村入户面对面宣传,发放《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告知书》,提醒告知相关政策,积极动员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全力消除因未及时参保缴费造成不满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年龄无法正常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风险隐患。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对人社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2日  

签发人:刘祖欣           联系人:刘红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       联系电话:7817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