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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31号建议的回复

2017-06-13 08:56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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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元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给予各类政策优惠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太高的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省相关文件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实发工资,当本人实发工资低于省平工资60%时,按省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社保费。全省上年度平均工资由省统计局、省人社厅发布,并由省社保局通过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进行设定。由于缴费基数政策是省里制定的,系统也是省里控制的,各地只能按省里规定执行,没有任何操作空间。为了减轻买断职工的缴费负担,我市市、县两级均对买断职工续保给予财政补贴和实行“助保”政策,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缴费负担。2003年以来,仅市本级就已对25万多人次给予续保补贴6亿多元,人均25000余元;对1500余名7类特困职工续保实行了财政贴息贷款的“助保”政策,共办理助保贴息贷款2000多万元。对基数偏高的问题,我市多次口头和书面向上级反映和汇报,并提出了《依法科学设置社会保险基准,建立客观基准数加主观基准数的基数形成机制》的建议。但在省里没有出台新的办法之前,各地仍只能按省统一规定执行。

二、关于续保(补缴)养老保险的问题

从2016年4月1日起,全省废止了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养老保险缴费系统也暂停断档补缴办法。关于部分下岗职工,特别是一些已达到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要断档补缴的问题,我市已多次向省厅、省局汇报。2017年3月17-18日,省人社厅鉴于各地反映强烈,在株洲组织召开了专题研讨会,拟提请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基数和增收滞纳金的问题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在补缴养老保险时,补缴基数按历年基数执行;滞纳金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的政策目前省厅正在研究办法。

四、关于病退人员的年龄问题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这就是以前办理病退不受年龄限制的原因。2011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办理因病提前退休的年龄必须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这既是政策要求,也是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设置了的条件,低于以上年龄无法从在职状态录入到退休状态。与此同时,《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截止目前省级没有出台关于病残津贴的相关政策,市、县两级没有出台病残津贴的权限,导致职工没有享受到相应的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

 

2017年5月31日

 

签发人:马业文                     联 系 人:鲁水平

联系单位:常德市社会劳动保险处     联系电话:7817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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