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人社建复〔2019〕5号A类
黄明军代表:
您在市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落实国企离职人员享受社保退休优惠政策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去向问题。您反映这些人作为企业富余人员是响应国家政策进行分流,应重新安排工作。按照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常政办发〔1992〕7号文件精神,常德市委组织部、常德人事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停薪留职、辞职手续的具体意见》(常人交〔1992〕26号)文件,目的是为鼓励人才向经济技术开发区、乡镇街办企业、困难企业、边远山区流动,促使机关转变职能,企事业单位转换机制。主要内容:第一条允许党政群机关(不含企事业单位)干部和富余的工人停薪留职;第二条允许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辞职;第二条第(六)款辞职人员辞职后一年之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企业、三资企业工作时,属国家干部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辞职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不含三资企业)工作或辞职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干部身份。湘人调〔1991〕100号文件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另外,为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根据中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2005年1月,国务院经贸委印发了《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明确了企业“富余人员”是指将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在岗在职人员,分流安置到重组改制的辅助企业中去,减轻社会就业压力。文件中提到的“富余人员”从时间上来分析,2002年国务院才出台意见,从人员结构上看是属在岗在职还未与原企业脱离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管理的范围及基本情况。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常人交〔1994〕13号)文件精神,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范围是:①辞职、辞退人员的档案;②乡镇、街办企业、私营企业、民办科研机构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档案;③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外国企业驻常机构中的中国雇员的档案;④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人才中心对辞职人员只有人事档案托管关系,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人才中心有为辞职流动人员提供市场用人方面的信息服务,但没有为人事档案托管人员分配、安排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经清理,1992-2001年期间,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原国有企业辞职人员人事档案374册,目前已转出185册,还保存189册。现存的189名原国有企业辞职人员。因他们一年内均未找到新的接收单位,所以,他们辞职一年后或在个体、私营企业工作的时间便丧失了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身份。
根据人才中心档案管理系统显示的人员身份证号码随机抽查了18人。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 2人在深圳参保;6人在市社保处参保;1人在汉寿参保;1人在澧县参保;2人在武陵区参保;1人已退休;5人查询无信息;(如果身份证号码变动将无法查询)。根据交档时系统留存的联系方式,对抽查的31人进行联系,其中:3人已退休;其他人员均已联系不上。
三、关于连续工龄的认定。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文件精神: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对擅自离职人员,拒不返回补办辞职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按自动离职对待。实际工作中,对于原国有企业辞职人员前来人社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退休等手续时,其辞职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均按湘劳社函〔2007〕224号给予了认定。
四、关于经济补偿金的享受。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政策:常政发〔2000〕9号以及常政办发〔2000〕31号文件,企业在实施“两个买断”享受一性安置补偿金的对象是:企业破产、改制截止日期在册、在岗的全民所有制职工、全民合同制职工、农协工、集体工,下岗职工与单位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的人员及派往本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国有职工。在企业破产买断时,对于停薪留职及外派人员企业改制工作组都会通知返回办理相关置换身份手续,拒不返回的视为自动离职或作除名处理。因此,现有人力资源交流开发中心保管的189册辞职人员档案,在企业破产前已辞职,与原单位脱离关系,也不再具备国有干部职工身份,不能享受原企业破产时的一次性安置经济补偿金。
五、关于失业保险金的享受。享受失业保险金需满足领取的相关条件,与是否参保、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因素相关。失业保险属地管理,能否享受失业保险金应结合当时申领条件,由企业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由当地政府妥善处理;对于人社部门认定符合享受就业补助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认定地落实其就业补助待遇。
依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中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建议中所涉及的情况如果是自愿离职情形,在离职的时候不享受失业保险金;如果是被动离职情形,在离职的时候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后非本人意愿失业的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六、关于养老保险费缴纳补贴。市本级原国有企业置换身份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人员(简称“非4555”人员,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未享受或实际享受补贴不足3年且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补贴满3年止。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简称“4555”人员,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往年社会保险费的,不享受社保补贴。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补贴基数,其中:对“4555”人员补贴8%,对“非4555”人员补贴5%。
七、关于退休年龄的确定
1.根据湘人社发〔2015〕4号文件规定,女职工辞职前已以单位名义参保并纳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在职时管理岗位工作时间和辞职后灵活就业时间累计相加大于生产岗位工作时间,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年满55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反之,可按年满50周岁时办理退休手续;
2.按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参保的原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原城镇下乡知识青年、原复员退伍军人简称“三类”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3.按湘政办发〔2009〕4号文件补建补缴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4.男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5.辞职前曾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并达到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八、关于享受下岗职工生活费的问题。下岗职工生活费是指因企业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在原单位已无工作岗位,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再就业的职工。从这个概念上看,国企离职人员是不符合享受条件的。
九、关于失业人员扶持的问题。对于国企离职失业人员中符合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纳入到当地重点扶持对象,可以按规定、按程序享受相关就业补助政策。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2日
签 发 人:马业文 联 系 人:刘红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 联系电话:7817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