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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89号建议的回复

2020-06-03 12:45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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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人社建复〔2020〕5号C类

吕舒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开展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建议》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问题,近年来社会各界一直非常关注,目前我市主要是通过加强工伤预防等政策宣传,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提高日常安全防护水平,建议用人单位为超龄人员购买商业险等措施来保障他们的权益。之所以我市暂未将此类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劳动关系难以确立。在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关系构成的前提。《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60岁以上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不再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明确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包括“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二是外地实践尚在探索。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未涵盖1至4级伤残和因工死亡的情形,所规定的不超过65周岁年龄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是现实条件存在制约。目前我市使用的是全省统一开发的工伤保险经办系统,该系统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保对象自动识别,无法录入个人信息系统,目前省内没有一个市州实施超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此外,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将超龄人员纳入后带来的弊端,需要进一步从顶层设计方面予以完善。

下一步,我们将对超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问题进行相关调研,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言献策,力求做到有序纳入、权责对等、管理科学,最大限度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3日

签 发 人:马业文            联 系 人:张惠敏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781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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