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
现将《常德市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德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1日
常德市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就业见习管理、提升就业见习工作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9号)、《湖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社〔2024〕33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符合条件人员根据本人意愿,为提升就业能力、及早实现就业,到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一般为3—12个月实践锻炼的公共就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业务指导及就业见习基地相关数据的统计。属地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就业见习基地的申报审核、补贴审核和发放、监督管理等。财政部门负责就业见习补贴的资金保障,配合人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四条 鼓励全市企事业单位设立就业见习基地,提供有示范性的优质岗位。
第二章 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和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是指经市人社部门发文认定的,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并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单位。
第六条 申报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能够提供较为稳定的就业见习岗位;
4.配备本单位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带教老师全程带教,每名带教老师同时带教就业见习人员不超过5人;
5.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意向设立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向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市本级企事业单位向市人社局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1.《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附件1);
2.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社保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该企业为分公司,则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委托书、社保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见习岗位统计表(附件2);
4.带教老师简历;
5.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就业见习对象、期限、待遇、带教计划、日常工作管理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属地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信息、资料的,不要求申请单位再另行提供),并对申报单位开展实地核查,审核合格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备案并统一发文、授牌,认定为“常德市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章 就业见习组织实施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1.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2.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第十条 就业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活动需提供以下资料:
1.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毕业证书复印件;
2.16-24岁失业青年提供失业登记证。
第十一条 就业见习基地按季度向属地人社部门报送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和就业见习计划。
第十二条 有意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根据岗位信息到就业见习基地、市或县市区(管理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以通过湘就业平台服务大厅就业见习模块在线报名。
第十三条 就业见习基地可以通过自主面试等方式与就业见习报名人员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对就业见习人员是否符合政策条件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
第十五条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与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签订《常德市就业见习推荐表》(附件3)、《常德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4),明确就业见习时间、岗位、基本生活费和争议解决途径等。
第十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在《常德市就业见习协议书》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协议和就业见习人员报名材料报属地人社部门。
第十七条 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 就业见习基地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就业见习人员同意后,经双方书面确认,方可调整变动就业见习人员的就业见习岗位,并报属地人社部门。就业见习人员提前终止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及时向属地人社部门报送《提前终止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表》(附件5)。就业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当提供相应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主要职责有:
1.发布本单位就业见习岗位,招募和接收就业见习人员,组织开展就业见习活动;
2.为就业见习人员按月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与就业见习人员在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的5个工作日内,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或就业见习期内不低于30万元保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条件的可额外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其他商业保险);
3.参加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就业见习双选活动、培训等其他工作,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检查;
4.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业见习人员可以向属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提前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1.未按时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费的;
2.未按照《就业见习协议》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或就业见习条件的;
3.安排就业见习人员从事有安全隐患工作,危及就业见习人员人身安全的;
4.其他侵害就业见习人员合法权益的。
第四章 就业见习补贴发放与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经人社部门认定,且按规定开展就业见习的基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基地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
1.就业见习补贴审批表;
2.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报告;
3.就业见习补贴情况明细表(附件6);
4.就业见习人员名册、就业见习推荐资料(仅需第一次申报该就业见习人员补贴时提供,含就业见习推荐表、身份证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就业见习协议书复印件);
5.经就业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的每月基本生活费支付明细表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报送属地人社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就业见习基地自留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就业见习期间,由就业见习基地为就业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定期向人社部门申报就业见习补贴;经审核通过后,按核定标准定期发放补贴。
第二十五条 就业见习补贴按实际就业见习时间计算核发补贴(当月不足半个月的月份不予补贴,当月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月份按1个月补贴)。
第二十六条 就业见习基地的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材料,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后,将拟发放就业见习补贴的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人员名单、补贴起止时间等信息在属地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人社部门按规定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公示期间如有举报,且经人社部门审查核实的,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
第二十九条 就业见习基地支出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其有关规定的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时扣除。
第三十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间不视为就业,就业见习期满后可按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有关政策。
第五章 就业见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就业见习基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绩效评价(评价内容见附件7)。就业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一般为3年,挂牌期间连续3年绩效评价合格可以继续挂牌;评价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的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申报就业见习基地。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加强对就业见习补贴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检查等,自觉接受巡视巡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自挪用就业见习补贴资金和其他违反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基地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上级有出台最新文件规定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就业见习岗位统计表
3.常德市就业见习推荐表
4.常德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5.提前终止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表
6.常德市就业见习补贴情况明细表
7.常德市就业见习基地绩效评价细则
附件1
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 常德市XXXXXXXXX公司(盖章) | ||
单位地址 | |||
就业见习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单位性质或组织形式 | 行业类别 | ||
就业见习岗位需求情况 | |||
岗位名称 | 人数 | 要求描述 | |
人社部门初审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人社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填写单位性质或组织形式栏时,就业见习单位是事业单位的,填写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就业见习单位是企业的,填写国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其他。
2.请在单位名称栏内加盖单位公章。
附件2
就业见习岗位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 ||||||
就业见习岗位名称 | 人数 | 就业见习要求 | 就业见习 时间 | 带教老师 | |||
专业 | 学历 | 其他 | |||||
合计 |
附件3
常德市就业见习推荐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照 片 | ||||
身份证 号码 | 学历 | ||||||
毕业院校及时间 | |||||||
所学 专业 | 籍贯 | ||||||
政治 面貌 | 民族 | 联系电话 | |||||
现居住 地址 | |||||||
主要简 历及奖 励情况 | |||||||
人社部门推荐意见 |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 | ||||||
就业见习岗位名称 | |||||||
推荐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就业见习基地接收意见 | 同意接收( ) 不同意接收(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简历可另附页。
2.就业见习基地在接收3日内将此表原件交回人社部门备案。
附件4
常德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甲方(就业见习基地):
乙方(就业见习人员):
为规范和保障见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就业见习政策规定,依据《常德市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甲方作为常德市就业见习基地接纳乙方进行就业见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就业见习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就业见习期限和就业见习岗位
按照甲方的岗位需求,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甲方指定 岗位参加就业见习,就业见习期间,甲方可以根据其需要和乙方的具体情况对就业见习岗位进行调整。
二、保险和基本生活费
甲方在乙方就业见习期间,对乙方进行管理;在乙方到岗前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为 元;发给乙方的基本生活费为 元/月,由甲方按月及时足额发放。
三、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按照适才适岗的原则,合理确定乙方的就业见习岗位;
2.按照就业见习岗位职责要求,检查督促乙方完成就业见习工作任务;
3.根据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后,方可调整变动乙方的就业见习岗位;
4.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有权提前终止就业见习协议。
(二)甲方的义务
1.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制定就业见习方案,确定带教老师,在就业见习期间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通过就业见习培训切实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3.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就业见习政策规定,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乙方基本生活费和劳动保护用品以及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就业见习期满后,对乙方进行考核鉴定。
5.乙方就业见习期满合格后,留用或协助推荐就业。
(三)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身专业特长,获得相应就业见习岗位及履行岗位职责所应有的工作条件和权利;
2.按照国家及省有关就业见习政策规定,获得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及相关保险、福利待遇;
3.可获得《常德市就业见习鉴定表》,作为用人单位聘(录)用人员的重要依据;
4.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有权提前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四)乙方的义务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及法规政策规定,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接受甲方日常工作管理和指导;
2.按照就业见习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甲方的生产操作规程;
3.保守国家秘密及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协议的终止
(一)就业见习期间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就业见习协议:
1.无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2.严重违反甲方有关规章制度,不遵守就业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3.因主观过错或故意造成甲方严重损失的。
甲方单方终止就业见习协议,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向属地人社部门反映并登记备案。
(二)就业见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终止就业见习协议:
1.自愿放弃就业见习的;
2.在其他单位就业或考入高等院校深造的;
3.甲方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对乙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4.具有其他无法继续就业见习情形的。
具有上述1、2、4情形之一的,双方可协商协议终止时间。乙方提前终止就业见习协议的,应由甲方及时向属地人社部门反映并登记备案。
五、其他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甲方属地人社部门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提前终止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表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盖章):
序号 | 姓名 | 居民身份证号 | 毕业院校 | 毕业 时间 | 就业见习期限(月) | 就业见习岗 位名称 | 电话号码 | 就业见习起止日期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附件6
常德市就业见习补贴情况明细表
就业见习基地(盖章):
序号 | 姓名 | 出生 年月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就业见习岗位名称 | 就业见习起止日期 | 就业见习期限(月) | 补贴起止 日期 | 补贴月份数 |
1 | |||||||||
2 | |||||||||
3 | |||||||||
合计 |
附件7
常德市就业见习基地绩效评价细则
评 分 项 目 | 分值 | 绩效评价 |
一、就业见习政策宣传情况 | ||
1.就业见习基地负责人对就业见习条件及政策清楚 | 2 | |
2.就业见习带教老师对就业见习条件及政策清楚 | 2 | |
3.就业见习人员对就业见习政策清楚 | 2 | |
二、就业见习档案建立情况 | ||
1.就业见习档案内有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见习申请书及照片 | 4 | |
2.及时为就业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15 | |
三、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 | ||
1.及时向就业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 | 4 | |
2.发放基本生活费额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4 | |
3.基本生活费发放明细表上由就业见习人员本人签字 | 4 | |
4.发放的基本生活费与实际就业见习时间相符 | 4 | |
四、就业见习人员身份核实情况 | ||
1.就业见习人员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真实 | 10 | |
2.提供的就业见习人员电话能够联系到本人 | 5 | |
3.在核实基本信息时,就业见习人员回答基本无误 | 5 | |
4.考勤信息齐全 | 8 | |
五、就业见习导师抽查情况 | ||
1.就业见习人员有就业见习带教老师 | 3 | |
2.就业见习带教老师对见习人员学习指导情况 | 3 | |
3.就业见习带教老师指导就业见习人员有一定成效 | 3 | |
六、就业见习人员见习情况备案 | ||
1.就业见习期满人员名单及时向人社部门备案 | 3 | |
2.增减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及时向人社部门备案 | 3 | |
3.基本生活费发放表及时向人社部门备案 | 3 | |
4.就业见习人员电话变更后,及时向人社部门备案 | 3 | |
七、就业见习人员工作环境 | ||
1.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 | 2 | |
2.基地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合理 | 2 | |
八、就业见习人员跟踪服务 | ||
1.基地对就业见习期中止或期满的就业见习人员去向清楚了解 | 2 | |
九、就业见习岗位设置 | ||
1.就业见习岗位符合就业见习人员需求 | 2 | |
十、就业见习人员留用和推荐情况 | ||
1.就业见习人员就业见习期满被留用或推荐到其他单位就业 | 2 | |
合 计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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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人: 评价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