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298号的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送达公告
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
本委受理胡大明与你们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298号),申请人请求:1.裁决与被申请人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劳动关系已于2026年7月30日解除;2.被申请人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550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329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32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6645元、护理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和住宿费1575.8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医疗费130.9元;3.被申请人成都盛世中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11月16日下午15时整在常德市武陵区龙港路733号(常德市武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楼404室)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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