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常劳人仲案字〔2026〕第98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常德共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军等81人与你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常劳人仲案字〔2026〕第9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常德共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81名申请人支付欠发工资合计金额为壹佰贰拾玖万玖仟捌佰壹拾元玖角(¥1299810.90);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常德共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79名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合计金额为叁佰零贰万陆仟捌佰肆拾肆元整(¥3026844.00);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常德共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唐必勇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为贰万伍仟贰佰元整(¥25200.00);
四、驳回申请人覃小红、颜美华要求被申请人常德共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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