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常劳人仲案字〔2026〕第121号的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送达公告
江苏万晟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才永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常劳人仲案字〔2026〕第121号),申请人请求: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共计185158元。因无法联系你单位,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等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6年6月9日8时30分在常德市柳叶大道18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院5楼)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开庭,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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