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临劳人仲案字〔2025〕第2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湖南鸿和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卢宽诉你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临劳人仲案字〔2025〕第2号仲裁裁决书,仲裁内容如下。
一、 申请人卢宽与被申请人湖南鸿和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
二、 由被申请人湖南鸿和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卢宽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666.73元。
三、由被申请人湖南鸿和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卢宽支付未发工资29940元;
四、由被申请人湖南鸿和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卢宽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6050元;
上述三项共计113656.73元,被申请人湖南鸿和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卢宽支付完毕。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临澧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临澧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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