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常德新鑫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姜文吉与你单位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委已依法开庭处理,因你单位拒收仲裁裁决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常劳人仲案字〔2024〕第55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常德新鑫环保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姜文吉支付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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