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中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丁贝、丁权、刘双梅、朱秀妹与你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委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常劳人仲案字〔2024〕第4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中伟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丁贝、丁权、刘双梅、朱秀妹支付丁时力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柒佰元整(¥700.00)、住院期间护理费肆仟捌佰肆拾叁元整(¥4843.0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陆万陆仟陆佰伍拾肆元整(¥66654.00)、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伍仟玖佰贰拾伍元整(¥5925.0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伍仟玖佰贰拾伍元整(¥5925.00)、停工留薪期工资贰万玖仟陆佰贰拾肆元整(¥29624.00)、劳动能力鉴定费用贰佰元整(¥200.00),以上共计壹拾壹万叁仟捌佰柒拾壹元整(¥113871.00);
二、驳回申请人丁贝、丁权、刘双梅、朱秀妹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14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