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发生停止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形今日起需告知
2023年12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条例》施行,条例规定发生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要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个人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包括:死亡、在押服刑、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丧失国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情形,当前述情形之一出现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
这是《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为进一步预防冒领养老保险待遇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一项新规定,并明确了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限,即自停止享受待遇领取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于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并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拒不退还的需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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