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委托书
一、委托机关: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常德市柳叶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刘祖鑫
二、受委托单位: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地址:常德市柳叶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黄蔡萍
为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进行委托。
三、 委托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由市本级管辖的行政执法行为。
四、 委托期限
从2025年 9 月 10日至2026年9月9日止。
五、 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检查、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行为: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检查事项。
六、委托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5.《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6.《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8.《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9.《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10.《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1.《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12.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一切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所委托的事项的后果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受委托组织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或解除委托。
八、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受委托单位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劳动保障监察活动。
2.在行使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受委托单位有义务协助委托机关。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行政赔偿,享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3.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考核。
4.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涉及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法制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应及时报请委托单位;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交由委托单位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署后作出。
5.受委托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需举行听证的,应报请委托单位法规科或劳动监察仲裁和农民工工作科主持听证工作。
6.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如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需提请委托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
九、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市司法局备案。
十、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订的委托期限执行。
十一、劳动保障监察委托书一年一签,委托期满后,委托机关因工作需要继续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再行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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