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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常劳人仲案字〔2026〕第129号仲裁裁决书送达公告

来源: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07-17 15:26 字体:【

常德共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德善与你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委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法送达文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常劳人仲案字〔2026〕第1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杨德善与被申请人常德共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于2014年3月4日至2026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常德共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杨德善支付欠发工资壹万玖仟陆佰玖拾贰元整(¥19692.00);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常德共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德善未休年休假工资壹仟捌佰叁拾玖元整(¥1839.00);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常德共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德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壹万零捌佰元整(¥10800.00);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常德共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杨德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六、驳回申请人杨德善的其他仲裁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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